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院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是我院现任或拟聘的教师。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2.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认定程序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申请人员须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受委托高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高校自行组织,其他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委托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并将《山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由医师签署意见并签字后,于月6月15日之前交到组织人事处。
(四)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于6月15日之前交到组织人事处,经审核后向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或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受理时间以申请材料提交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将认定材料归档保存。
四、时间安排
5月20日前,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将《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名单》书面和电子版交到组织人事处;
6月7日,公布全省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各测试点测试工作方案;
6月15日—16日,教师资格证申请人员到相应测试点进行测试;
6月17日—23日,教师资格证申请人员进行网上报名;
7月1日—5日,各高校将申请人员有关认定材料报指导中心(报送地点:山东省教育大厦二楼会议室)。
五、收费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80元。
六、工作要求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逾期后果自负。
附件: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
组织人事处
2013年5月16日